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7-07-20 瀏覽:1653
據悉,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該條例修訂草案稿進行了審議。會后,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開展了廣泛而深入的調研活動,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對條例進行集中修改,形成了條例修改建議稿。
市人大常委會城市建設和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在有關修改情況的說明中,重點說明了反映比較強烈的賦予業主委員會法人地位這一問題。他表示,我市現有業主委員會制度經過多年實踐,已經成為比較成熟的制度,符合國家物權法的規定。如果賦予其法人地位,相應地就應當有獨立的訴訟權利,也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與國家物權法和當前的司法制度有沖突,也不適應我市目前的實際情況。為此,修改建議稿沒有賦予業主委員會獨立法人地位。
記者獲悉,修改建議稿還設定了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即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該修改建議稿,物業管理基本原則的基礎要求就是業主自治,業主自治體現了物權法的要求,是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利的集中體現。有關負責人在會上表示,這種自治,不是業主個人治理,也不是業主委員會治理,而是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行使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權,共同決定物業管理重大事項,實現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自我管理,并通過這種自我管理,減少管理部門的行政成本,促進社區的和諧。
根據該修改建議稿,在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上,還將對主管部門的管理效率提出要求,增加了“撥付快速、手續便捷”的原則。此外,對于違法裝修施工,物業管理企業報告主管部門的,要求主管部門在7日內處理。此外,修改建議稿對主管部門制定示范文本提出了強制性要求,規定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等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