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廣東建設信息網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20 瀏覽:1775
《辦法》規定,工程項目單位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前,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合同造價的3%提取“工資保障金”,暫存入指定的工程所在地建設銀行,否則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筑業企業招用務工人員后,須在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分局(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填報《建筑企業務工人員名冊》,辦理《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并與務工人員簽訂《建筑業勞動合同》。
同時,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以下情況,均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建筑業企業招用務工人員后,未辦理用工備案手續或未辦理《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未依法與務工人員簽訂合同;未按月支付務工人員工資;未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