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中國工程建設網 信息提供日期:2007-12-05 瀏覽:2244
建筑施工企業是工傷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如何維護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及各建設項目使用的農民工的工傷權益?以往建筑施工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后,或是建筑施工企業故意拖欠工傷職工待遇,或是工傷職工及家屬向企業漫天要價,怎樣解決這些讓職工寒心、讓企業頭疼的問題?
近日,保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臺新舉措,即建筑施工企業不但可以單位形式參加工傷保險,還可以建設項目為參保形式為本單位所有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參保期限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為參保期限;若工期需要延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于合同到期30日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可相應順延。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包括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在外市注冊,但在保定市生產經營的建筑施工企業。這些企業若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根據規定,工程項目開工前,建筑施工企業持《建筑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標通知書》和職工名冊等文本原件及復印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標通知書》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x20%作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工資總額),按1.5%的費率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出具參保票據和證明。建筑施工企業支付的工傷保險費,應出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撥付的社會保障費、勞動保險費或企業自有資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撥付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勞動保險費時,同時查驗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繳費憑證。對未按規定給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改正。
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所有職工(包括使用的農民工)名冊,一式三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逐份蓋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建筑施工企業各留存一份。當工程項目使用的職工發生變動時,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增減名冊,并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項目內職工在參保有效期內,因工作原因在建筑工程項目工地上受到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事故傷害報告表形式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并在30日內為上述職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建筑施工企業要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待遇支付程序為工傷職工辦理待遇支付手續,落實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凡在保定市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按此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事故,未超出工傷認定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工傷認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關待遇的支付。
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核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或施工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此發生的爭議,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各縣(市、區)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申報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