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廣東建設信息網 信息提供日期:2007-12-06 瀏覽:1506
2007年7月20日,位于珠海市高新區的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教工公寓一期建筑工地,發生一起塔吊安裝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96.13萬元;7月26日,位于金灣區的吉林大學珠海學院四期學生公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兩個項目同為汕頭市潮陽第三建筑總公司承建,性質惡劣,影響很壞。
事故發生后,珠海市政府決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開展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最后認定:兩起事故都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監理單位監理不到位,作業人員違規操作的建筑工程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據悉,對于7月20日發生的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由珠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潮陽三建處15萬元罰款;對于7月26日發生的事故是在責令停工整頓期間,違規繼續施工造成2人死亡,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由珠海市金灣區安全監管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潮陽三建處20萬元罰款;在7月20日塔吊安裝事故發生后,該工程項目經理許某某,沒有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許某某處上一年年收入的5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