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廣東建設信息網 信息提供日期:2007-12-24 瀏覽:1838
廣東省建設廳將于2008年1月組織抽查第二批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一、抽查對象
據調查,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過施工傷亡事故,或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認定其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51家建筑施工企業(詳見附件)。
二、檢查依據
(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
(四)《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質[2007]201號);
(五)《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三、檢查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所列的十三項內容以及受檢企業在建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
四、檢查方法和要求
(一)檢查組集中召開當地此次列為受檢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施工安全經理參加的工作匯報會,集中聽取受檢企業關于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整改等情況的專題匯報(提供書面材料,每個受檢企業匯報時間為10至15分鐘),并分別提問;
(二)集中查閱各受檢企業提交的有關資料,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所列內容的落實執行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由檢查組在受檢企業提供的在建工程一覽表中,隨機抽查1~2項在建工程;
(四)檢查組向受檢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檢企業反饋意見,宣布抽查結論,向抽查合格的企業發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意見書》,向抽查不合格的施工企業發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整改意見書》;
(五)抽查合格的企業,應將本次抽查結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意見書》,連同粵建安函[2007]375號文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一起上報我廳,申請辦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六)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在接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整改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整改意見書》中指出的存在問題和安全隱患的整改,并將完成整改情況報送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企業整改報告后10日內組織復查驗收,向建設廳呈交復查驗收意見。省建設廳將作出安全生產條件抽查的結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