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廣東建設信息網 信息提供日期:2008-01-18 瀏覽: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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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省第十次黨代會、省委十屆二次全會和市委四屆八次全會精神,以新一輪思想解放推進新一輪發展跨越,在建設領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全面提升,總結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工程質量是城市建設的核心和靈魂,是城市發展的基礎和保證。建市以來,我市建設領域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始終堅持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創造了眾多“全國第一”,如三天一層樓的“深圳速度”,鑄就了影響幾代人的深圳精神。我市在全國率先實行工程招標、推行施工監理、開展設計評選,開放建筑市場,放開建材價格;率先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臺首部工程質量條例、工程監理條例和建筑節能條例;率先開展墻體材料改革,全面推廣預拌混凝土,積極探索政府投資工程新型組織與實施模式。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基本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建筑業體系,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質量監管體系。城市建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保持了較高的工程質量水平,先后有67個工程獲得國家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獎。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與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和國際化城市、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戰略目標要求相比,我市建設工程質量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差距。如建設單位提高工程質量的意識比較薄弱,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人為壓低工程造價,縮短設計及施工周期;勘察設計人員總體素質不高,創新能力明顯不足,設計文件質量問題較多,出現大量設計變更,導致項目投資增大、工期延長;監理單位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職業操守仍有較大差距;部分項目耐久性達不到要求,難以保證合理的使用壽命;滲漏、開裂和空鼓等質量通病未能得到根本解決,質量投訴時有發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長期缺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建設前期與后期脫節,影響工程的總體質量和效益;高消耗的粗放型生產方式,難以適應資源、能源和環境緊約束條件下的可持續發展要求等等。
“十一五”期間,我市城市建設進入新一輪發展期,大運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機場工程和港口工程一大批重點難點項目正在建設,這些項目對工程質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我們繼續發揚改革創新的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推進工程質量理念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發展模式創新和監管機制創新,全面提升工程質量水平。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工程質量理念創新
(一)質量第一的理念。工程質量是國民經濟健康運行的重要保證,直接決定固定資產的質量和效益,進而影響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的質量。不斷提升工程質量水平,是工程建設的第一要務。在工程建設各個階段和環節,相比工程的造價、工期和其他要素,工程質量應優先得到滿足。
(二)以人為本的質量理念。工程設計要始終體現使用者的需求,關注人的生態要求,尊重人的主體地位,體現人文關懷,避免“見物不見人”。特別是對于大型公共建筑,設計要更人性化,為公眾提供更多、更舒適、更方便的公共環境空間。
(三)可持續的質量理念。要從人、建筑與環境的整個大循環系統來考慮工程質量問題,將工程設計、建造、使用、拆除等過程中的消耗、產出納入整個生態系統來考慮,改變粗放型的建設生產方式,以最小的資源消耗、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環境干擾,打造安全、健康、舒適、友好、可持續的建筑環境空間,實現人、建筑與環境的和諧統一。
(四)全面質量管理的理念。加強協同管理機制,推行全員全過程質量管理。工程質量要綜合反映適用性(功能)、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壽命)、經濟性(成本)、觀賞性(可悅性)及與環境的協調性。堅持遵循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的全壽命周期跟蹤管理,從全壽命周期的角度,統籌建造成本與使用成本,兼顧建造階段與使用階段的質量狀況,實現工程質量和效益的最大化。
(五)依靠企業內在動力的質量理念。工程質量主要是靠企業干出來的,主要取決于企業的質量行為。要發掘企業特別是建設單位提升工程質量的源動力,實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實現政府監管主導型向市場主體主導型轉變。
二、建立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模式,推進工程質量管理創新
(六)強化建設單位作為工程質量第一責任者的意識。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主導者,應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設立專職的項目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并建立針對各方責任主體和中介服務機構質量保證體系運行能力的監督與評價制度。項目投資人自身不具備質量管理能力的,必須依法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機構代行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造價、工期標準,不得隨意縮短設計周期和施工周期。
(七)強化監理單位作為獨立、公正質量監管者的意識。拓展監理業務范圍,積極推行勘察監理、設計監理及全過程監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質,強化綜合協調能力和風險預控能力。應全面掌握設計文件,確保圖紙會審質量。建立施工組織設計會審制度,提高施工組織設計的可行性。推行監理手冊,規范監理行為。進一步落實監理報告制度。
(八)強化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成果負責的意識。勘察單位要完善事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后抽查制度,確保勘察成果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完善設計文件校對、審核和總校制度,加強對各專業設計之間的統籌整合;加強服務意識,推行設計單位代表駐場制度;加強原創設計能力,堅持合理的設計周期。
(九)強化承包商作為施工質量直接責任者的意識。承包商要根據建設單位以及項目本身的需要,建立項目、公司兩級質量控制制度,其中公司要對項目重點環節實行簽字認可制度。項目組織機構要實行跟蹤管理制度,加強QC小組活動,加強質量風險趨勢分析,建立質量預控機制。總承包商應監督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和驗證體系。承包商應認真執行《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標準》,堅持按照合理工期進行施工。承包商應加強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確保工程質量。
(十)規范工程中介機構行為。強化職業道德建設,規范施工圖審查機構、設計咨詢公司、檢測檢驗機構、造價咨詢機構和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的行為。鼓勵中介機構發揮其技術優勢,為各方責任主體提供真實、準確的服務。
(十一)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對行業的規范和引導作用,建設誠信行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提高行業協會的公信力。建立行業準入門檻,完善行業懲戒機制。
(十二)改革現行設計施工生產組織管理方式。逐步改變設計與施工脫節的狀況,實現設計與施工的有機結合、相互滲透,提高工程建設整體技術水平。以軌道交通工程等重大項目為試點,推行設計施工總承包。建筑裝飾、幕墻、消防、智能、環保等專項工程必須推行設計施工一體化。制定工程標段劃分標準,合理確定工程標段規模。
(十三)繼續深化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改革。根據政府投資工程的不同特點,分別采用工程指揮部、專業管理機構或項目管理公司等項目管理模式,推進管理模式的多元化、市場化,提高管理效能。
(十四)實施品牌戰略弘揚重質文化。鼓勵建筑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強強聯合,拓寬服務領域做強做大形成規模;鼓勵專業承包企業突出主業做精做專形成特色。企業要爭創“深圳知名品牌”、“市長質量獎”和其他獎項,打造企業品牌,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大力弘揚重質的建設文化,引導企業以質量取勝,實行長期的質量經營發展戰略。
三、加強建設科技工作,推進工程質量技術創新
(十五)全面提高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科技含量。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護以及建材生產等環節,全面加強技術創新,提高建設科技含量,提升整體質量水平。政府通過新技術認證、新技術推廣目錄、項目示范、產業化基地等方式,采取招標投標政策傾斜、基金獎勵、預選承包商準入等措施,鼓勵“四新”技術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
(十六)根據企業管理模式確定技術創新重點。總承包類企業應設立技術研發中心,重點發展管理技術和成套施工技術,提高深化施工圖設計能力;專業施工類企業著重發展專業施工技術和專項工藝專利,形成較強的專項技術優勢,為總承包類企業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勞務分包類企業重點提高勞動操作技能,實現“四新”技術的熟練應用,為專業施工提供操作保障。
(十七)加大科技投入。在全市科研經費和環保專項經費中加大建設科技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經費用于建設科技研發。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以其造價的一定比例計取建設科技發展資金,用于發展建設科技項目研究。鼓勵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積極投入資金進行建設科技研究。
(十八)加快工程標準化。鼓勵企業加強技術積累與總結,積極制定企業標準。對促進行業進步顯著的重要技術,通過試點示范和專家論證,編制推薦性技術規程。加快技術立法,逐步推進工程建設標準向技術法規發展。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規定》,完善我市的技術標準體系。
(十九)開展建筑工業化。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建筑工業化技術和標準體系,發展整體裝配式結構等技術,提高建筑構配件的標準化、系列化、定型化程度,逐步實現建筑構配件、制品和設備的工廠化生產和現場裝配,解決質量通病,提高建筑品質。
(二十)推進工程信息化。加快推進“金建工程”,建立覆蓋全市建設系統的信息化管理網絡。開展數字設計和數字制造,推行數字化工地,建立建筑工程模擬系統,用信息技術帶動建筑業的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
(二十一)加強建設科技人才培養。制定科技人才獎勵辦法,建立科技人才激勵機制,開發和引進緊缺型人才、復合型人才。加強建筑工人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推行“平安卡”制度。促進深港建設科技交流與合作,聯合培養建設科技人才。
四、發展綠色建筑,推進工程質量發展模式創新
(二十二)制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將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以及外部環境保護和室內環境保護(即四節二環保)作為評價工程質量優劣的重要標準。編制量化評價標準,推行綠色建筑分級認證。積極探索能耗分析、能效測評、能源審計、能耗統計、環境質量評價等綠色建筑評價方式。
(二十三)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認真貫徹執行《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通過立項、設計、施工圖審查及抽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檢測、用能系統管理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所有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
(二十四)推進節能改造加強用能管理。以創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測平臺為契機,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加強用能設施運行管理,鼓勵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二十五)大力推廣綠色設計與綠色施工。大力推廣外遮陽、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回用、屋頂綠化、底層架空等綠色設計技術。廣泛采用符合節能環保標準的空調、燈具、部品等綠色設備和材料。認真執行《綠色施工導則》,加強施工現場資源、能源節約以及環境保護,減少施工過程水資源消耗,將建筑噪聲、粉塵和光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二十六)積極培育節能服務企業。引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培育節能服務企業,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或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施工、監測、管理等*********服務,通過與用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盈利和滾動發展。
五、轉變政府監管方式,推進工程質量監管機制創新
(二十七)轉變政府質量監督的重心和方向。實現從政府外部強制監督管理向企業內部自覺管理轉變,從監管直接責任主體為主向監管第一責任主體為主轉變,從監管企業法人向監管注冊執業人員轉變,從建造過程的監管向全壽命周期監管轉變,由單一的監管模式向全方位的監管模式轉變。
(二十八)強化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監管。要加強對各責任主體質量保證體系建立、運轉和有效性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并將其作為市場準入、預選承包商錄用的必要條件,及時向社會公示檢查情況。
(二十九)強化對建設單位的監管。實行建設單位分類管理,建立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黑名單制度。將建設單位的質量保證能力作為施工許可條件,同時加強施工許可后續監管,重點監督建設單位建立包括自身及承包商、材料供應商在內的質量保證體系。在設計文件審查、標底審核、招標文件備案、施工合同備案等環節,加強對建設單位執行工期、造價標準的監管力度,確保工程合理工期和造價。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應首先對建設單位進行約談、公示和處理。
(三十)加強政府投資工程質量管理。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標準體系,提高項目科學決策水平。強化對政府投資工程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管特別要加強建設前期工作質量的監管,確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強化對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履行質量責任情況的監督和考評,嚴格實行質量問責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導政府投資工程的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三十一)加強對重大項目的質量管理。加強軌道交通工程、大運工程、機場工程、港口工程、老城區改造等重點項目的質量監督,強化對前期決策、項目管理模式選擇、設計方案評選、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現場監督以及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質量監管與統籌,確保高標準設計、高效能施工。對重大項目建設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巡查制度,引入外部監督機制。
(三十二)完善工程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建立基于建設工程實物質量的項目量化評價體系,科學評價建設工程的實物質量。建立各方責任主體質量保證能力綜合評價標準,完善監理單位工作質量量化評價機制。建立包括各方責任主體和注冊執業人員及重要崗位人員在內的誠信管理體系,將其質量保證能力和不良行為納入其中,為社會提供質量信譽信息平臺。
(三十三)建立既有建筑質量安全監管體系。設立既有建筑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加強既有建筑質量安全監管。建立既有建筑定期檢測鑒定制度,加強對危險房屋的排查與治理。注重翻新改造,不斷提升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建立既有建筑質量安全信息檔案,完善房屋安全預警機制。
(三十四)建立和完善工程質量預警體系。通過對工程質量的抽查和檢測,及時收集工程質量信息,定期對存在質量隱患和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進行風險分析和趨勢分析,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引導各方責任主體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預控能力。
(三十五)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體系。在現有基礎上,將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的范圍擴大至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材料供應商、市場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公司)、設計施工總承包商,以及BT、BOT承包商等。加強對企業的源地評審,把質量保證能力強、信譽評價好、科技投入大、獲獎數量多,作為入選承包商的優先條件。
(三十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實行優質優價,對創優企業給予獎勵。建立高質量高回報的良性機制,促進企業良性發展。建立建筑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二級市場,規范工程發包行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完善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工程款制度,強化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管。探索建立監理費集中管理制度,保障監理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三十七)深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堅持合理低價原則,實現“三公”與擇優的統一。進一步完善招標投標程序和評標方法,在評標定標中提高質量評分比重,避免惡性低價競爭,保障工程質量和效益。以招標投標作為重要經濟杠桿,引導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繼續加大對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招標投標后續監管,確保市場與現場“兩場聯動”。
(三十八)完善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建立完善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和相關職業責任保險等在內的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加強工程質量的風險管理。加強各方責任主體工程質量保險意識,鼓勵購買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為工程竣工后的質量問題等提供風險保障。
(三十九)強化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督查力度。建立對質量監督機構的巡查、督查、考核、考評制度,強化質量監督人員責任意識。出現較大質量事故時,實行監督人員檢討制度,并追究相關監督人員的失職責任。
(四十)建立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相關法規。根據工程質量管理的新趨勢新要求,啟動《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等法規的修訂工作。研究制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房屋安全管理規定、項目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章。